个体经营户万永乐在经营过程中与河南省偃师市长康食品厂有业务往来。其间,万永乐购进长康食品厂生产的"绿豆沙"、"豌豆蓉"月饼馅共计900件,每件价格67元,用以批发零售。
后来,河南省漯河市工商局经抽样送检,发现万永乐经营的月饼馅有质量问题,属不合格产品,遂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将万永乐从长康食品厂购进的"绿豆沙"、"豌豆蓉"月饼馅453件,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予以没收并销毁。没多久,河南省舞钢市工商局对万永乐转销到当地的月饼馅料予以查扣。此外,舞阳县经销商卒保亮从万永乐购进的月饼馅也出现了质量问题,为此,万永乐赔偿卒保亮1500元。
事后,万永乐多次找到长康食品厂索要赔偿,但因双方协商未果,万永乐将其告上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体经营户万永乐与长康食品厂之间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长康食品厂作为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现因长康食品厂生产的月饼馅料不合格,对万永乐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长康食品厂赔偿万永乐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
(于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