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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举报食品违法 奖金上不封顶

   2012-09-17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9840

    滨州市制定《滨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举报食品违法 奖金上不封顶

    本报9月16日讯(记者 张凯) 11日,《滨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正式印发,市民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关部门将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金额最高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不受此限制。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依法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市实际情况,滨州市制定了《滨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办法自2012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0日。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案件。市民可通过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

    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含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下同)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食品安全办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负责市级监管单位职责范围内或市食品安全办认定的重大案件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首次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举报受理材料转交同级政府食品安全办,由食品安全办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办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市民举报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有关部门将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四个等级:一级奖励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二级奖励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举报人;三级奖励按涉案货值金额的2%-4%奖励举报人;四级奖励按涉案货值金额的1%奖励举报人。

    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或依法取缔,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0元以下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以及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行业内部的举报人员,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同级食品安全办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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