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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3-03-26 卫生部办公厅 98 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2012-08-1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你
【发布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2-08-1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你局《关于明确保健食品所用胶囊明胶标准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2012〕192号)和《关于明确胶囊类等保健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食药监办保化函〔2012〕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我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明胶》(GB6783-94),保健食品所用胶囊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明胶,应当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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