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联合发文,内蒙古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含量确定为25mg/kg, 允许波动范围18~33mg/kg,新标准从2012年3月15日开始实施。食用盐中加入的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应主要是碘酸钾。
据介绍,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我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实施的消除碘缺乏病策略,经过十多年的防治,2009年全区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目标。为巩固防治成果,贯彻落实国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的防治策略,自治区卫生厅和盐务管理局组织专家,按照卫生部要求,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规定,结合我区碘缺乏防治工作实际和近年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向国家呈报了内蒙古自治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
食用盐定点生产企业收到本通知后,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和自治区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组织生产和储备。碘盐监测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确定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认真做好居民、生产和市场销售企业等各个环节食用盐碘含量监测检测和数据报告工作。食用碘盐定点生产和运输销售企业要做好新旧标准食用碘盐生产和供应的衔接工作。考虑我区地域辽阔和食用盐储备量等实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实施之日起,在9个月新旧标准食用碘盐可同时在市场销售,之后,全区食用盐碘含量一律按新标准碘含量执行。文/本报记者 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