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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冻面米制品新国标拟将“金葡菌不得检出”改为有限量

2011-10-20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525 0

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多项指标有所放宽"金葡菌不得检出"改为有限量

食品卫生标准备受企业和消费者关注。近日,卫生部公布了一批新制定或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意见稿调整了现行标准中的微生物限量标准。其中,备受关注的金葡菌限量标准也做了修改。此次调整的速冻面米制品国标到底有什么变化?业内对此次修订又有何看法?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本报见习记者荣倩

【新规变化】多项指标取消或放宽

我国的食品标准数量过多,导致食品企业在使用标准的时候有诸多不便。从2010年开始卫生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修订。日前,卫生部公布了包括《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内的一系列国标,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1月10日。

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到2006年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第一号修改函再到近日卫生部公布的《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速冻面米食品国家标准在不断调整。

新公布的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现行标准的名称、定义、适用范围进行了修改。标准的名称由现行的"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修改为"速冻面米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意见稿将速冻的定义修改为"使产品迅速通过其最大冰结晶区域,当平均温度达到-18℃时,完成冻结加工工艺的冻结方法。"现行标准的"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改为"速冻面米食品",其定义修改为"以小麦粉、大米、杂粮等谷物为主要原料,或同时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单一或多种配料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速冻而成的食品".

意见稿中对多项指标有所放宽,取消了总砷、酸价、挥发性盐基氮、黄曲霉毒素B1等多项指标,过氧化值则由现行≤0.15/100g调整为≤0.25/100g.

关于速冻面米食品中的菌落总数,意见稿对生制食品的菌落总数不做要求,熟制食品中菌落总数在10000cfu/g和100000cfu/g范围内。这一指标曾经历了几次修改变动:2004年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中,生制品要求在300000cfu/g范围内,熟制品要求在10000cfu/g范围内,由于业内企业的呼吁,2006年第一号修改单中对此做了修改,改为生制食品在3000000cfu/g范围内,熟制食品在100000cfu/g范围内。

【业内反馈】修改后的标准更加合理

对于现有速冻面米标准的名称、定义修改,有企业相关负责人称,速冻面米制品包含速冻预包装食品,修改后更加明确。另据专业人士透露,由于2007年开始速冻面米食品不允许散装进行售卖,修订稿将速冻预包装食品改为速冻面米制品,卫生部的标准整合方案中将以前的食品卫生标准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更符合速冻食品的未来发展。

业内呼声最高、关注最多的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标准尘埃落定,业内人士称由于原料中肉制品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在国标里没有具体规定,速冻面米制品中金黄色葡萄球菌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在此限量范围内的金黄色葡萄球菌,经过加热熟化后不会对人体产生很大的危害。

针对意见稿中微生物的菌落总数严格的问题,各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都说出了自己的看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生制品中的微生物检测没有太大必要,因为速冻食品在消费者食用前都要经过加热或者蒸煮,而高温下微生物存活的几率是非常小的。另一位企业负责人称,对熟制品的微生物菌落总数要求更加严格,总体来说更加合理了。

针对被取消的标准总砷、酸价、挥发性盐基氮、黄曲霉毒素B1等理化指标。业内人士透露,速冻面米制品中酸价与过氧化值是体现动物性食品或坚果类馅料脂肪是否变质的指标,而砷及黄曲霉毒素B1在速冻食品中大多是由其他原料带入,挥发性盐基氮则可通过其他技术手段调节。业内专家解释,这可能是针对目前速冻食品的现状、行业变化等情况做出的相应调整,速冻食品的安全仍然是工作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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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开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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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将有标准

根据卫生部《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要求,《通则》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组织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及部分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企业形成起草工作组。

《通则》内容涵盖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并确定了标准名称、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标识基本原则、零售以及非零售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等。标签标识上还要列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如果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食品添加剂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也要有。

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涵盖了本标准规定应标示的所有内容,可以不随附说明书。

《通则》要求,食品添加剂标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不应采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言文字;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引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违反使用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将购买的食品添加剂或食品添加剂的某一功能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应贬低其他产品(包括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标签标识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认和识读,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食品添加剂使用者。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零售"字样。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按GB2760、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当GB2760、GB14880和卫生部公告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不适用食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鉴于香精使用、标识等方面与一般的食品添加剂存在较大差别,《通则》的适用范围是除食用香精之外的以零售或非零售方式销售的所有食品添加剂。

《通则》对食品添加剂中涉及零售的定义是,面向个人和餐饮企业的销售方式,不包括仅面向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销售。食品添加剂需要提供说明书,且只有非零售的食品添加剂才需提供食品添加剂的说明书。

根据实际情况,餐饮企业被列入零售范围。零售包括面向个人、餐饮企业和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销售方式。非零售仅面向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销售。

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特殊性,且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因此,《通则》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引用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的相关内容。

期待通则能让行业优胜劣汰

行业对《通则》的出台积极支持,并希望其正式实施能让行业洗牌,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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